关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起诉人关某某,女,广东省吴川市人。
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收到起诉人关某某的民事诉状及相关材料。起诉人关某某诉称,其与申某某于2008年2月在福建认识后同居,于2013年2月18日在余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其间于2009年1月19日生育一女。现要求与申某某离婚。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关某某持有的身份证、结婚证经吴川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查明并认定系套用他人身份所领取,起诉人关某某用套用的身份证与申某某领取结婚证,结婚登记存在瑕疵,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关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常 杰
审 判 员 李 虹 杉
代理审判员 陆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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