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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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15:57
原告汪某某,女,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务农,住习水县。

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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