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黄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胡常杰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习洋溢
")被告黄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胡常杰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习洋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