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58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黄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胡常杰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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