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胜与张劲松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友胜,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余庆县龙溪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劲松,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胜与被告张劲松、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胜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友胜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友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 350元,减半收取4 175元,由原告王友胜承担。
审 判 长 胡常杰
审 判 员 李虹杉
人民陪审员 屈凡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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