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安德与蒋康荣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安德,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龙劲松,余庆县龙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蒋康容(又名蒋康群),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安德诉被告蒋康容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安德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安德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以其真实意思为不要求被告蒋康容支付丧葬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安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蒋安德承担。
审判员 李虹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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