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守云与赵朝江、王德仙、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易守云,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夏著荣,余庆县白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赵朝江,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晓琴,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王德仙,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朝江,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余庆县构皮滩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守云诉被告赵朝江、王德仙、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守云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守云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守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 926元,减半收取3 463元,保全费2 395元,合计5 858元,由原告易守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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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常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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