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举与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张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建举,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余庆县龙溪镇工业园区C区。
被告张劲松,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举诉被告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张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举于2015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举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 450元,减半收取2 225元,由原告李建举承担。
审 判 长 胡常杰
审 判 员 李虹杉
人民陪审员 屈凡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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