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58
原告唐某某,贵州省石阡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应明,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其琴,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虹杉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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