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俊诉被告龚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俊,男,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龚光荣,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唐俊诉被告龚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俊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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