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59
原告赖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虹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习洋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