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霄诉韦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0
原告王霄,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韦小燕,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霄诉被告韦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霄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霄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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