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伟、成沛林诉被告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0
原告付伟,贵州省桐梓县人。

原告成沛林,贵州省桐梓县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永,男,汉族,1992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苏琼,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黎治中、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伟、成沛林诉被告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伟、成沛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伟、成沛林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付伟、成沛林共同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岳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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