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与桐梓供电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罗欢,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供电局。住所地桐梓县河滨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欢与被告桐梓供电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欢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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