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欢与被告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0
原告罗欢,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受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北门。

法定代表人何文德,总经理。

委托受理人谢雨洁、洪杭燕,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欢诉被告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罗欢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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