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诚、黄志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0
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万里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余必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别祖瑜。

委托代理人阳永林,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诚,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黄志贵,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诚、黄志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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