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芳与被告陆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1
原告杨芳,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陆远梅,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与被告陆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罗林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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