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桐梓县娄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娄勤、谢云松、成绍银、娄义珍、娄小林、文乾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单元17层26号。
法定代表人田景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莉。
委托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娄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山关镇溱溪南路。
法定代表人娄勤,经理。
被告娄勤. 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谢云松.
被告成绍银. 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娄义珍. 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娄小林. 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文乾英. 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桐梓县娄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娄勤、谢云松、成绍银、娄义珍、娄小林、文乾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8元,全额退还原告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岳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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