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洪英与被告张雨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1
原告施洪英,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张雨健,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洪英与被告张雨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洪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洪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洪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施洪英负担。

审 判 长  罗 林 波

人民陪审员  邹 立 春

人民陪审员  何 文 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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