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德华与被告张祁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1
原告韩德华,贵州省道真县人。

委托代理人屠金伟,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祁贵,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邹明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华与被告张祁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华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德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退还原告韩德华。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冉 蓉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