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世全诉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奎、赵孝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2
原告王世全,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体文,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北镇万寿街56号。

法定代表人罗洪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卫国。

第三人李奎,重庆市大足县人。

第三人赵孝祥,贵州省正安县人。

原告王世全诉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奎、赵孝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林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邹立春、何文秀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裁定书后的第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罗林波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人民陪审员  何文秀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岳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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