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桐梓中城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坤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桐梓中城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南部新城。
法定代表人陈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龙、江亮,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坤坤,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桐梓中城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坤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桐梓中城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4元,由原告贵州桐梓中城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负担。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岳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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