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先全诉被告严旭、成首竹、邓祖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2
原告赵先全,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唐一栋,桐梓县娄山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严旭,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成首竹,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邓祖友,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全诉被告严旭、成首竹、邓祖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先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退还原告赵先全。

审判员  罗林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岳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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