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燕与熊某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3
原告穆某某,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熊某某,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智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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