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龙与被告简某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3
原告付某某。

被告简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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