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龙与被告简某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某某。
被告简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 蓉
")被告简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