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昌金与张绍霞、赵元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令狐昌金,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张绍霞,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赵元林,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昌金诉被告张绍霞、赵元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令狐昌金不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蓉
")被告张绍霞,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赵元林,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昌金诉被告张绍霞、赵元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令狐昌金不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