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方某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方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红负担。
审判员 李 智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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