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君魁与李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3
原告江君魁,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李光学,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君魁诉被告李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君魁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君魁负担。

审判员  李 智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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