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远与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3
原告李泽远,重庆市永川区人。

委托代理人洪杭燕。

委托代理人周正君。

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津区几江街道江洲大道66号津都鼎苑C2幢5-3号。

法定代表人罗江雄,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远诉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泽远不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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