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庆举与金方华、姜守梅、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黎庆举,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冯于平,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付忠燕,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金方华,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守梅,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国土资源局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罗云飞,主任。
委托代理人令狐荣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龙,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庆举诉被告金方华、姜守梅、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庆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庆举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87元,由原告黎庆举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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