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作文与桐梓县创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谢先群、王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作文,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桐梓县创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三座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先群。
被告谢先群,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王满波,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作文与被告桐梓县创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谢先群、王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作文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作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作文负担。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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