铙运涛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梓项目部、赵用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铙运涛,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四幢3楼。
法定代表人刘富学。
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梓项目部,住所地桐梓县。
项目负责人赵用洋。
被告赵用洋,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铙运涛诉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梓项目部、赵用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铙运涛不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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