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寿虎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用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全寿虎,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学勇,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四幢3楼。
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捷,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用洋,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寿虎诉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用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寿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寿虎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全寿虎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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