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娄山关镇龙祥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贵州宏博安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桐梓县娄山关镇龙祥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龙祥苑。
负责人谢泽勇,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贵州宏博安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熬贵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娄山关镇龙祥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贵州宏博安防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娄山关镇龙祥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娄山关镇龙祥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桐梓县娄山关镇龙祥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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