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光学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消防队侧对面。
组织机构代码66296XXXX。
法定代表人汪志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君魁,男,汉族,1965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李光学,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光学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桐梓县金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智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