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鑫与谢忠杰、余义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4
原告杨鑫,贵州省桐梓县人。

法定代理人余显容,贵州省桐梓县人,系杨鑫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黄正东,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高飞,一般代理。

被告谢忠杰,贵州省桐梓县人。

第三人余义森,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鑫诉被告谢忠杰、第三人余义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鑫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鑫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鑫负担。

审判员  李 智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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