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鑫与谢忠杰、余义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鑫,贵州省桐梓县人。
法定代理人余显容,贵州省桐梓县人,系杨鑫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黄正东,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高飞,一般代理。
被告谢忠杰,贵州省桐梓县人。
第三人余义森,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鑫诉被告谢忠杰、第三人余义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鑫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鑫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鑫负担。
审判员 李 智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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