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泽远与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4
原告李泽远,重庆市永川区人。

委托代理人洪杭燕。

委托代理人周正君。

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津区几江街道江洲大道66号津都鼎苑C2幢5-3号。

法定代表人罗江雄,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远诉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泽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760元,由原告李泽远负担。

审判员  李 智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成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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