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县协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梓县工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4
原告桐梓县协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法定代表人苏以木。

被告桐梓县工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法定代表人李光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协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梓县工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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