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仕云诉被告桐梓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4
原告付仕云,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付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桐梓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夜郎路。

法定代表人向中其,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宗林,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仕云诉被告桐梓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仕云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仕云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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