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运涛与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用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4
原告饶运涛,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四幢3楼。

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捷,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用洋,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运涛诉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用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运涛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运涛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507元,由原告饶运涛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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