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博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胜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市博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42号6-2。
法定代表人丁贤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明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新天大道南段289号中天花园D座2单元负1层加2号。
负责人贺凯,公司经理。
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洪新明,董事长。
被告何胜亮,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博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胜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博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博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重庆市博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冉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