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安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赤化工生活区第6号楼项目部、桐梓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4
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工农村官衙组。

法定代表人陈元全。

委托代理人赵正彬,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四川广安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解放路二段237号喀秋莎大酒店旁。

被告金赤化工生活区第6号楼项目部,住所地桐梓县北大门小坝村。

负责人唐勇。

被告桐梓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北大门小坝村。

项目负责人贾启伦。

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安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赤化工生活区第6号楼项目部、桐梓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三被告欠付其建材混泥土款为由,要求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欠款790175元及经济损失246534.6936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四川广安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院依照原告诉状载明的地址向被告四川广安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邮局以“收件人与地址不符”为由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65元,退还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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