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桐电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李传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永红,汉族 1970年出生。
被告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林钦云,董事长。
被告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桐电项目部),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11楼。
负责人张先竹,项目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桐电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按诉状载明的地址未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征询原告,原告对诉状载明的被告主体资格及住所均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25元,退还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智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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