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波诉被告成某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5
原告梁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启强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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