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延波诉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李章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延波,山东省济宁市人。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住所地桐梓县木瓜镇英台村。
负责人李章明。
被告李章明,四川省成都市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鸿志,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波诉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李章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应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收到本院补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00元,退还原告7700元。
审 判 长 张启强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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