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邦明与被告王丽娜、欧国卫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5
原告欧邦明,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娜,46岁,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欧国卫,47岁,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邦明诉被告王丽娜、欧国卫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邦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邦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邦明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欧邦明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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