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兴华诉被告许金华、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娄兴华,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许金华,约48岁,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李忠明,男,汉族,约47岁,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兴华诉被告许金华、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兴华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兴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兴华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娄兴华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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