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兴华诉被告许金华、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6:05
原告娄兴华,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许金华,约48岁,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李忠明,男,汉族,约47岁,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兴华诉被告许金华、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兴华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兴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兴华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娄兴华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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