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令狐克灿、曹大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
被告令狐克灿,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曹大会,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令狐克灿、曹大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启强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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