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陈兴彬诉被告范修宁、娄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高山村。
负责人陈兴彬,该山庄投资人。
原告陈兴彬,贵州省桐梓县人。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志平,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修宁,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永松,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建,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陈兴彬诉被告范修宁、娄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陈兴彬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陈兴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陈兴彬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62元,由原告桐梓县清凉河休闲山庄、陈兴彬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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