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勤与江立群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余文勤,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江立群,成年人,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勤诉被告江立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文勤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文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文勤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余文勤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启强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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