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才富诉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桐梓供电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王才富,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冯於平。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电信路1号。
负责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坤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移动通信大楼。
负责人钟晓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航、匡俊南,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供电局。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负责人李兴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中。
委托代理人吕淑梅,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富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桐梓供电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富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才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才富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王才富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 启 强
人民陪审员 全 安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六 伦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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